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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有什么规则 羽毛球比赛场地规则

羽毛球比赛规则

定义:

运动员:参加羽毛球比赛的人。

一场比赛:双方各一名或两名运动员是决定胜负的最基本的单位。

单打:双方各一名运动员进行的一场比赛。

双打:双方各两名运动员进行的一场比赛。

发球方:有发球权的一方。

接发球方:发球的对方。

1. 球场和球场的设备

1.1 球场应是一个长方形。用宽40毫米的线画出。

1.2 线的颜色最好是白色、黄色或其他容易辨别的颜色。

1.3 所有线都它所确定区域的组成部分。

1.4 从球场地面起,网柱高1.55米。当球网被拉紧时(如规则1.10所述),网柱应与地面保持垂直。

1.5 不论是单打还是双打比赛,网柱都应放置在双打边线上。

1.6 球网应由深色、优质的细绳组成。网孔为方形,每边长均在15~20毫米之间。

1.7 球网全长至少6.1米,上下宽760毫米。

1.8 球网的上沿应有75毫米宽的白布对折成夹层,用绳索或钢丝从夹层穿过。夹层上沿必须紧贴绳索或钢丝。

1.9 绳索或钢丝应牢固的拉紧,并与网柱顶取平。

1.10 从球场地面起,球网中央顶部应高1.524米,双打边线处网高1.55米。

1.11 球网两端与网柱之间不应有空隙。必要时,球网两端应与网柱系紧。

2 羽毛球

2.1 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们混合制成。只要球的飞行性能与自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软木球托制成的球性能相似即可。

2.2 球应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最好的是鹅毛球,一只鹅身上只取4只。

2.3 羽毛长62~70毫米,每一个球的羽毛从球托面到羽毛尖的长度应一致。

2.4 羽毛顶端成圆。

2.5 形,直径为58~68毫米。

2.6 羽毛应用线或其他适宜材料扎牢。

2.7 球托底部为圆球形,直径为25~28毫米。

2.8 球重4.74~5.50克。

2.9 非羽毛制成的球:

2.9.1 用合成材料制成裙状或如天然羽毛制成的球状。

2.9.2 球的尺寸和重量由于合成材料与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异,可允许不超过10%的误差。

2.10 只要球的一般式样、速度和飞行性能不变,经有关组织批准,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不使用标准球。

2.9.1由于海拔或气候等条件不宜使用标准球时;

2.9.2 只有更改才有利于开展比赛时。

3 球的检验

3.1 验球时,在端线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击球,球的飞行方向应与边线平行。

3.2 符合标准速度的球,应落在离对方端线外沿530~990毫米之间的区域内.

4 羽毛球拍

4.1 球拍的各部分规格要求如规则4.1.1~4.1.7所述,各部分名称。

4.1.1 球拍由拍柄、拍弦面、拍头、拍杆、连接喉构成。

4.1.2 拍柄是击球者握住的部分。

4.1.3 拍弦面是击球者用于击球的部分。

4.1.4 拍头界定了拍弦面的范围。

4.1.5 拍杆通过规则4.1.6所述的部件连接拍柄与拍头。

4.1.6 连接喉连接拍杆与拍头。

4.1.7 拍头、连接喉、拍杆和拍柄总称球拍框架。

4.2 球拍长不超过680毫米,宽不超过230毫米

4.3 拍弦面

4.3.1 拍弦面应是平的,用拍弦穿过拍头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编织而成。编制的式样应保持一致,尤其是拍弦面中央的编织密度不得小于其他部分。

4.3.2 拍弦面长不超过280毫米,宽不超过220毫米。不论拍弦用什么方式拉紧,规定拍弦进连接喉饿区域不超过35毫米,连同这个区域在内的整个拍弦面的长度不超过330毫米。

4.4 球拍

4.4.1 球拍不允许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为了防止磨损、断裂、振动或调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预防球拍脱手而将拍柄系在手上的绳索;但其尺寸和位置应合理。

羽毛球比赛场地规则

4.4.2 不允许改变球拍的规定样式。

5 设备的批准

有关球拍、球、设备以及试制品能否用于比赛的问题,由国际羽联裁定。这种裁定可由国际羽联主动作出,或根据对其有切身利益的个人、团体(包括运动员、设备厂商、国家协会或其他成员组织)的请求而裁定。

6 掷挑边器

6.1 比赛前,双方应执行掷挑边器。赢的一方将在规则6.1.1或6.1.2中作出选择。

6.1.1 先发球或先接发球;

6.1.2 一个场区或另一个场区。

6.2 输方在余下的一项中作出选择。

7 记分方法

7.1 除非另有商定,一场比赛应以三局两胜定胜负。

7.2 除了规则7.4规定的情况之外,双打和男子单打先得21分的一方胜一局。

7.3 除了规定7.4规定的情况之外,女子单打先得21分的一方胜一局。

7.4 如果比分为20平必须一方胜出两分。但是到29-29平时,先得到30分的一方胜一局

7.5 一局的胜方,在下一局首先发球。

8 交换场区

8.1 以下情况运动员应交换场区:

8.1.1 第一局结束;

8.1.2 第三局开始前;

8.1.3 在第三局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领先的一方得分为:11分时交换场地

8.2 如果运动员未按规则8.1的规定交换场区,一经发现即在死球时交换,已得比分有效。

9 发球

9.1 合法发球:

9.1.1 一旦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站好各自的位置,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延误发球。

9.1.2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应站在斜对角的发球区内,脚不触及发球区和接发球区的界线。

9.1.3 从发球开始(规则9.4所述),直到球发出(规则9.6所述)之前,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两脚必须都有一部分与球场接触,不得移动。

9.1.4 发球员的球拍应首先击中球托。

9.1.5 在发球员的球拍击中球瞬间,整个球应低于发球员的腰部。

9.1.6 在击球瞬间,发球员的拍杆应指向下方,使整个拍头明显低于发球员的整个握拍手(图五)。

9.1.7 发球开始(规则9.4所述)后,发球员必须连续向前挥拍,直至将球发出。

9.1.8 发出的球,应向上飞行过网,如果未被拦截,球应落在规定的接发球区内(即落在线上或界内)。

9.2 根据规则9.1.1~9.1.8的规定,如果发球不合法,应判“违例”(规则13所是述)。

9.3 发球员发球时未能击中球,应判“违例”。

9.4 一旦双方运动员站好位置,发球员挥拍时,发球员的球拍头第一次向前挥动即为发球开始。

9.5 发球员应在接发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如果接发球员已试图接发球则应被认为已做好准备。

9.6 发球开始后(规则9.4所述),发球员的球拍击中球或者未能击中球均为发球结束。

9.7 双打比赛,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同伴站位均不限,但不得阻挡对方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视线。

10 单打

10.1 发球区和接发球区:

10.1.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区发球或接发球。

10.1.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0.2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应交替对击直至“违例”或“死球”。

10.3 得分和发球

10.3.1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1分。随后,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

10.3.2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就失去发球权,接发球球员得1分。随后接发球员成为发球员。

11 双打

11.1 一局比赛开始和每次获得发球权得一方,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

11.2 只有接发球员才能接发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触及,则为“违例”,发球方得1分。

11.3 击球次序和位置。

11.3.1 发球被回击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11.3.2 发球被回击以后,运动员可以在球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

11.4 得分和发球

11.4.1 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得1分,原发球员继续发球。

11.4.2 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方场区的地面而成死球,原发球方失去该次发球权,接发球方得1分

11.5 发球区和接发球区

11.5.1 每局开始首先发球得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11.5.2 每局开始首先接发球得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

11.5.3 他们的同伴发球或接发球时的站位,与上述两条相反。

11.6 发球都应从左右两个发球区交替发出(规则12和14规定的情况除外)

11.7 自一局开始,发球权是从首先发球员到首先接发球员,然后是该接发球员的同伴,接着是对方应站在右发球区的运动员(规则11.5的规定),之后是他的同伴,如此传递。

11.8 运动员发球顺序和接发球顺序不得错误。一名运动员在同一局比赛中不得连续两次接发球(规则12和14规定得情况除外)。

11.9 一局胜方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负方得任一运动员可以先接发球。

12 发球区错误

12.1 以下情况为发球区错误:

12.1.1 发球顺序错误;

12.1.2 在错误的发球区发球;

12.1.3 在错误的发球区准备接发球,且球已发出。

12.2 如果发球区错误,在一次发球击出前未被发现,则错误不予纠正。

12.3 如果发球区错误在下一次发球出前发现:

12.3.1 双方都有错误,应“重发球”;

12.3.2 错误一方赢了这一回合,应“重发球”;

12.3.3 错误一方输了这一个回合,则错误不予纠正。

12.4 如果因发球区错误而“重发球”则该回合无效,纠正错误重发球。

12.5 如果发球区错误未被纠正,比赛继续进行,并且不改变运动员的新发球区和新发球顺序。

13 违例

以下情况均属违例:

13.1 发球不合法(如规则9.1、9.3或11.2所规定的情况)。

13.2 比赛时:

13.2.1 球落在球场界线外,即不落在界线上或界内;

13.2.2 球从网孔或网下穿过;

13.2.3 球不过网;

13.2.4 球触及天花板或四周墙壁;

13.2.5 球触及运动员的身体或衣服;

13.2.6 球触及球场外其他物体或人。

(关于比赛球馆的建筑物结构问题,必要时地方羽毛球组织可以制定羽毛球触及建筑物的临时规定,但有关组织有否决权)。

13.3 比赛时,球拍与球的最初接触点不在击球者网的者一边(击球者在击中球后,球拍可以随过网)。

13.4 比赛进行中:

13.4.1 运动员的球拍、身体或衣服触及球网或球网的支撑物;

13.4.2 运动员的球拍或身体从网上侵入对方场区(规则13.3规定的情况除外);

13.4.3 运动员的球拍或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导致妨碍对方或分散对方注意力;

13.4.4 妨碍对方,即阻挡对方紧靠球网的合法击球。

13.5 比赛时,运动员故意分散对方注意力的任何举动,如喊叫、故作姿态等。

13.6 比赛时:

13.6.1 击球时,球停滞在球拍上,紧接着被拖带抛出;

13.6.2 同一运动员两次挥拍或连续两次击中球;

13.6.3 同方两名运动员连续击中球;

13.6.4 球触及运动员球拍后继续向其后场飞行。

13.7 运动员严重违犯或一再违犯规则16的规定。

13.8 发球时,球挂在网上,停在网顶或过网后个挂在网上。

14 重发球

14.1 由裁判员或运动员(没有裁判员时)宣报“重发球”,用于中断比赛。

14.2 遇不能预见或意外的情况,应重发球。

14.3 除发球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应重发球。

14.4 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违例,应重发球。

14.5 发球员在接发球员未准备好时发球,应重发球。

14.6 比赛进行中,球托和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应重发球。

14.7 司线员未看清,裁判员也不能作出裁决时,应重发球。

14.8 规则12.3规定的发球区错误应重发球。

14.9 “重发球”时,最后一次发球无效,原发球员重新发球(规则12的规定除外)。

15 死球

下列情况为死球:

15.1 球撞网并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15.2 球撞网或网柱后开始向击球者网的这一方地面落下;

15.3 球触及地面;

15.4 宣报了“违例”或“重发球”。

16 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6.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规则16.2和16.3允许的情况除外)。

16.2 下列比赛中,每场比赛的第一局与第二局之间允许不超过90秒的间歇,第二局与第三局允许有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

16.2.1 国际比赛项目;

16.2.2 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项目

16.2.3 所有其他的比赛(除非有关组织预先公布不允许这些间歇)。

(有电视转播的比赛,裁判长可在赛前对规则16.2的执行作出决定)

16.3 暂停比赛

16.3.1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以根据需要暂停比赛;

16.3.2 在特殊情况下,裁判长可以要求裁判员暂停比赛;

16.3.3 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

16.4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延误比赛。

16.5 接受指导和离开球场

16.5.1 不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接受指导(规则16.2或16.3的规定除外);

羽毛球比赛场地规则

16.5.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不得离开球场(规则所述的不超过5分钟间歇除外)。

16.6 裁判员是比赛是否延误的唯一裁决者。

16.7 运动员不得由下列行为:

16.7.1 故意延误或中断比赛;

16.7.2 故意改变球的形状或损坏球,以此影响球的速度或飞行性能;

16.7.3 举止无礼;

16.7.4 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16.8 对违犯规则16.4、16.5或16.7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16.8.1 警告;

16.8.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16.8.3 对严重违犯或屡犯的一方=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违犯一方的该场比赛资格。

17 裁判职责和受理申诉

17.1 裁判长对比赛全面负责。

17.2 临场裁判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球场及其周围。裁判员应向裁判长负责。

17.3 发球裁判员应负责宣判发球员的发球违例(规则9)。

17.4 司线裁判对球在其分管线的落点宣判“界内”或“界外”。

17.5 临场裁判员对其所分管职责内的事实的宣判是最后的裁决。

17.6 裁判员应做到:

17.6.1 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报“违例”或“重发球”等;

17.6.2 对申诉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17.6.3 使运动员和观众能随时了解比赛的进程;

17.6.4 与裁判长磋商后撤换司线或发球裁判员;

17.6.5 在缺少临场裁判员时,对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17.6.6 在临场裁判员未能看清时,执行该职责或判“重发球”;

17.6.7 记录与规则16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17.6.8 将所有与规则有关的争议提交裁判长(类似的申诉,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在一局比赛结尾,则应在离开赛场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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